社会团体。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版,第一章第二条对供销合作社性质的界定,明确了四层含义:
第一,供销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
第二,供销合作社是一个合作制的经济组织
第三,供销合作社是一个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供销合作社是一个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
供销合作社是负责研究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全系统改革发展的单位。
具体工作职责是:
1、自愿联合组成的经济体: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原则组成的经济实体
2、组织经营农副产品:根据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3、承担政府的公益性服务: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和其他任务
4、履行产监管职责和安全责任:指导社有资产运营,履行社有资产监管职责,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的供销社机关是同级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比照公务员待遇,县、市、省、中央都有县以下的基层供销社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